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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杜明甫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甫,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杜景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杜明甫,男,192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明生,该县人民政府县长。被告: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明华,该镇��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继红,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城关司法所所长。被告:杜景淮,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甫与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杜景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纠纷双方已庭外调解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甫撤回对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杜景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