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案件名称
30高社生与岩应、岩坎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社生;岩应;岩坎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高社生,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黎明农场土地管理所退休人员,住勐海县打洛镇。被执行人岩应,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打洛镇。被执行人岩坎康,男,1996年9月1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打洛镇。法定代理人岩三架,男,1968年5月7日出生,傣族,农民,住勐海县打洛镇。(系被执行人岩坎康的父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高社生与被执行人岩应、岩坎康健康权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海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09.25元,被执行人岩应应支付赔偿款2342.73元,应承担案件执行费20.00元,合计:2362.73元;被执行人岩坎康应支付赔偿款5466.52元,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0.00元,合计:5496.52元,共合计7859.2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应、岩坎康于2015年1月15日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岩温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光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