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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林益坤、林维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林益坤,林维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黄建新,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益坤,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维栩,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新诉被告林益坤、林维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