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建新与林益坤、林维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林益坤,林维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黄建新,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益坤,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维栩,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教师,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新诉被告林益坤、林维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