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敖瑗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瑗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一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瑗敏,又名敖乾敏,1994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24日因本案被遵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敖瑗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敖瑗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被告人敖瑗敏与陆X军网上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6月生育一子陆X。2014年2月18日7时许,敖瑗敏在开阳县人民医院生育次子被害人陆XX,次日出院后将陆XX带回遵义县鸭溪镇杨柳村茂林组陆X军家中哺养。敖瑗敏曾在陆XX出生前提议堕胎,遭到家人反对。陆XX出生后,敖瑗敏想外出务工,认为带孩子不方便,加之陆X军因犯罪已被羁押,欲将陆XX送人,亦遭到家人反对,遂产生杀死陆XX,待自己坐完月子后一人外出务工的想法。2014年2月23日3时许,敖瑗敏在家中卧室床上,用棉被将陆XX全身盖住致其窒息死亡。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敖瑗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敖瑗敏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2月23日3时许,上诉人敖瑗敏用棉被捂盖次子被害人陆XX,致其窒息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敖瑗敏在二审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敖瑗敏因嫌弃次子拖累,产生将其杀死后便于外出打工之恶念,用棉被捂盖其出生仅5天的次子陆XX,致陆XX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原判鉴于敖瑗敏具有坦白情节,亦认罪、悔罪,量刑时已予从轻考量,故其所持“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秋屏审 判 员 邓 轶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晏瑶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