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朱永和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朱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朱永和,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朱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拍卖朱永和位于建瓯市安泰商业城5幢09号店(证件编号:瓯房权证字第2006031**号)房产已经进行评估、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