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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朱永和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朱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朱永和,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朱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拍卖朱永和位于建瓯市安泰商业城5幢09号店(证件编号:瓯房权证字第2006031**号)房产已经进行评估、拍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瓯执行字第11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