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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麻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麻国珍,张玉霞,赵艳丽,麻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19号原告:李建平,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麻国珍,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玉霞(系麻国珍妻子),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艳丽,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麻闯(系赵艳丽之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麻国珍、张玉霞、赵艳丽、麻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告李建平脑脊液鼻漏未治愈,现无法做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国珍、张玉霞、赵艳丽、麻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平撤回对被告麻国珍、张玉霞、赵艳丽、麻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