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为程与被告陈仕虎、陈仕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程,陈仕虎,陈仕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陈为程,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原住德化县。被告陈仕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仕能,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程与被告陈仕虎、陈仕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为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开明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