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法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某某,男,回族,现年30岁,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马某某某,女,回族,现年33岁,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