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