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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