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鲁明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明军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26号罪犯鲁明军,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扎鲁特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2)赤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明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萨茹拉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内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鲁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平均成绩为90分。该犯从事织毯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300.03分,记功五次。本院认为,罪犯鲁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明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