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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袁荣福(自报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荣福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荣福,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务工人员,住佛冈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荣福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24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荣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袁荣福原系佛山市南海区艺彩皮革改色厂(以下简称艺彩厂)员工,任职业务员,负责联系业务及受财务委托收取货款交回艺彩厂。艺彩厂对外又以“冠美皮革加工厂”名义经营。2013年6月至12月间,袁荣福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在佛山市顺德区跃洋皮行、琳聚皮革店、腾荣皮革经营部等十家客户收取货款共计718210元后,不交回艺彩厂,用于赌博全部输光。同年12月,艺彩厂发现账目有问题后,要求袁荣福交还货款,袁不辞而别潜逃他处,并断绝与艺彩厂的联系。归案后,袁荣福供述了上述经过。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袁某甲、卢某某、寇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袁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袁荣福的供述,相关送货单,营业执照,关于嘉阔皮行货款的证明,情况说明,袁荣福入职个人简历表及委托书,银行汇款资料,袁荣福模仿客户笔迹写下的欠条,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福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袁荣福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荣福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十家客户的货款共计511000元,并非718210元,其中207210元是2012年4月至5月向老板张某某借的,已与老板协商好从其工资里扣,该207210元不应计入职务侵占的数额。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袁荣福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袁荣福提出其只侵占了十家客户的货款共计511000元,2012年4月至5月向老板张某某借的207210元不应计入职务侵占数额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李某某、袁某甲、卢某某、寇某某、郭某某、刘某某、袁某乙、韩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的送货单、袁荣福模仿客户笔迹写下的欠条等证据,原审认定上诉人袁荣福2013年6月至12月间侵占了十家客户的货款为718210元,其中并未包括上诉人袁荣福于2012年4月至5月与厂方发生的款项;且根据上诉人袁荣福的供述及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以及袁荣福所写的欠条可知,上诉人袁荣福于2012年4月至5月与厂方发生的款项系上诉人袁荣福在负责江西一带的业务时所私自收取的客户货款,后因为上诉人袁荣福父亲的求情,张某某没有追究,只是让上诉人袁荣福写下欠条并以工资抵偿该款项,而本案中上诉人袁荣福所侵占货款的十家客户均是广东的客户,并无江西的客户,因而原审认定的侵占数额并未包括2012年的207210元。该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荣福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袁荣福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袁荣福所提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伟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