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执行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汉成与陈庭和、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成,陈庭和,傅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将执行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成,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陈庭和,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傅雪玲,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李汉成与被执行人陈庭和、傅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变现,因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海洋审判员 曾水亮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