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修森,谢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豫非诉行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宿豫区计生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湘江路。法定代表人孙由伟,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修森,居民。被申请执行人谢云艳,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杨修森、谢云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2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宿豫区计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进行调查。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尚未执行到位10608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宿豫非诉行审字第02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章周平执行员 苏 丹执行员 牛 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