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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继洪与武汉华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123-1号原告吴继洪。被告武汉华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孔祥华,经理。被告孔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洪与被告武汉华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继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撤诉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吴继洪负担。审 判 长  晏贵先审 判 员  张金尧代理审判员  熊 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