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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学林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学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52号罪犯郑学林,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二年二、二0一三年七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学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学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织毯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13107.99元,获奖金892.8元,累计考核分315分。记功5次,二0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罪犯郑学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