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泽笨与吕子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笨,吕子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刘泽笨。委托代理人:刘飞龙,成年。被告:吕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笨与被告吕子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笨撤回对被告吕子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泽笨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