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志与黄延安、李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黄延安,李方,李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委托代理人朱海波(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延安。被执行人李方。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郑鹏(特别授权),济宁市中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新峰。本院在执行李志与黄延安、李芳(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和第三人李新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李新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经审查,2014年12月31日李志与李新峰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李志将(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4号调解书确定的李志对被执行人黄延安、李芳享有的债权292万元转让给第三人李新峰,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李新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