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指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与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指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锦锦,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世纪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宋建民,董事长。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9)烟商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烟执字第39号】指定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刘志敬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瑀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