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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丽诉被告徐洪鑫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丽,徐洪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常丽。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鑫。委托代理人王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丽诉被告徐洪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丽称流产一事,已申请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被告徐洪鑫亦同意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乔祥荣人民陪审员 :迟凤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