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丽诉被告徐洪鑫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丽,徐洪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常丽。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鑫。委托代理人王成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丽诉被告徐洪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丽称流产一事,已申请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被告徐洪鑫亦同意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郭海涛人民陪审员 :乔祥荣人民陪审员 :迟凤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车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