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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汪传好与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传好,徐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6—1号原告:汪传好,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勇,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传好与被告徐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