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孙权与章静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静余,孙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静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权。上诉人章静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3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兰溪市,而借条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宁波市,因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涉讼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范畴,出借人孙权与借款人章静余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没有约定管辖,本案可以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越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红波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寿 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