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波、周秀兰与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周秀兰,刘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刘波。原告周秀兰。委托代理人马月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委托代理人宋陶,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周秀兰与被告刘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周秀兰于2015年1月19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周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波、周秀兰负担。审 判 长 沈 倩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