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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刑初字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00041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留,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以赤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L6u181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赤壁市桥北路前往赤马港派出所办事时,被该所民警现场查获后移交到赤壁市交警大队。经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抽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血液提取笔录、咸宁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4)法医毒化鉴字第368号鉴定、刑事判决书、还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海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