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燕与吴燎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吴燎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黄燕,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吴燎原,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原告黄燕与被告吴燎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迪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被告吴燎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燕诉称,被告吴燎原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原告人民币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13年11月底前还清。但至今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吴燎原辩称,该款系被告与原告恋爱期间产生的欠款,但出具欠条属实,目前无资金给付。原告黄燕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2013年7月15日欠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和金额。被告吴燎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开庭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所证明事实予以认可。法庭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确认其该证据的效力。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燎原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黄燕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黄燕人民币10000元”。被告吴燎原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归还。被告吴燎原称,该款系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欠款,并非借款,但原告黄燕对被告吴燎原的说法予以否认,且被告吴燎原亦未向法庭提供否认该欠条不成立的相关依据。现原告黄燕要求被告吴燎原在请求立即支付欠款10000元。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庭审笔录为证,结合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吴燎原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给原告黄燕欠条一张所载明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吴燎原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归支付该款,实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黄燕要求被告吴燎原立即支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燎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燕欠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燎原承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转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述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