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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47.50元,由上诉人河南福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清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文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