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斌、周林、王晓沛、周霞、XX诉周勇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周林,王晓沛,周霞,XX,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259号。申请执行人:周林,男,汉族,新疆外贸畜产进出口公司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申请执行人:王晓沛,女,汉族,新疆电力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95号。申请执行人:周霞,女,汉族,新疆电力设计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305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新疆油田公司乌鲁木齐市物业公司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6号。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新疆军区步校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3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勇的存款、收入10050元(其中本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周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