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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任善锵、王根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任善锵;王根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113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 代表人:朱永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任善锵,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王根娣,住奉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以(2014)甬奉执民字第1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任善锵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新村1号104室(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房产,责令被执行人任善锵、王根娣归还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209765.8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8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71元、执行费323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任善锵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新村1号104室(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晶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玮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