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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财政局申请执行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企业发展公司、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还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财政局,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企业发展公司,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财政局,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林毅荣,局长。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企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扬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扬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财政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企业发展公司、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付还借款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企业发展公司、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财政局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占用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巳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汕中法执一字第46号案件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要求到上述案件中参与财产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巳去函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参与财产分配,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巳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汕中法执一字第46号案件拍卖成交。本院巳去函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参与财产分配,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