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初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甲二村12社与陈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甲二村12社,陈广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民初字第2137号原告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甲二村12社(以下简称甲二村12社)。代表人刘永兵,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农民。被告陈广江,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农民。原告甲二村12社与被告陈广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延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二村12社的代表人刘永兵、被告陈广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二村12社诉称,2001年我社社员赵玉明因种地收入少,将自己承包社里的35亩土地退回到社里,社里经村委会组织召开全体社员会讨论,同意将此35亩土地整体承包给被告陈广江经营,不收取承包费,亦没有约定承包年限。后因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担部分承包费或将承包地退回集体,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原告多次向村委会、镇政府及旗政府反映并经多次协调未果,并被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原告认为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已经发生重大调整,土地收益已经明显增加,被告不承担承包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4年起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止给付承包费每亩每年260元,共计每年给付承包费9100元。被告陈广江辩称,原告所述我承包赵玉明退回的35亩土地属实,我认为,我承包的这35亩土地是经村委会组织召开全体社员会讨论通过的,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我不同意给付承包费。我在承包赵玉明土地前,村里已经给我分了15亩左右土地,我认为现在我村好地承包费每年每亩不超过300元,差地不超过100元,一般每亩的承包费180元左右。原告多次要挟镇、村、社向我要地,给我身心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和误工损失。我不同意给付原告承包费,并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误工费2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2001年甲二村12社社员赵玉明因种地收入少,将自己承包社里的35亩土地退回到集体。甲二村12社经社员大会讨论,将此35亩土地承包给被告陈广江经营,不收取承包费。现原告以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已经发生重大调整,土地收益已经明显增加,被告不承担承包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广江从2014年起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止给付承包费每亩每年260元,共计每年给付承包费91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法人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提供的调查笔录、处理决定书、证明、(2008)巴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2001年甲二村12社社员赵玉明将其承包经营的35亩土地退回集体并经社员大会决定,在被告陈广江已经承包本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下,将该地承包给被告经营,不收取承包费。原告甲二村12社与被告陈广江之间所形成的该35亩农村土地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农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国家在减免农业税费的基础上,出台对农民种地实行粮食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土地增值,农民种地收益较从前有明显提高符合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此35亩土地承包经营,每年不收取承包费对原告显失公平。故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甲二村土地承包价格及国家种粮直补等各项补贴由被告领取的现状,原告要求每亩每年给付承包费2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履行期限应从2015年开始,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满为止。被告要求原告给其精神损失和误工损失12000元,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广江从2015年起给付原告甲二村12社35亩土地承包费9100元至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满止,每年的10月30日为给付日。该35亩土地上享受的国家种粮的各项补贴款由被告陈广江领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陈广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