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纳溪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仇富彬申请执行李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富彬,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仇富彬,男,生于1980年11月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李毅,男,生于1974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仇富彬与被执行人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纳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仇富彬的债权受偿额为借款15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借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毅外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仇富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仇富彬与被执行人李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代理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