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异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东亚新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55号申请变更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登莱胡同17号。法定代表人赵连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鹏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负责人王晓军。被执行人北京东亚新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常家祥。被执行人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潘家园大厦三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苏芮祥。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东亚新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5)一中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6)一中执字第1202号]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林少波人民陪审员 曾鸿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