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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南与杜广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南,杜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陈南,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杜广臣,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广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