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英诉被告柴宝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0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柴某某,男,1977年5月1日生,满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装修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