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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建霞与武法香、郑文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霞,武法香,郑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霞。被执行人武法香。被执行人郑文斌。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后仍无法变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郑文斌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电子街B-08-09号房屋一套作价8885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建霞抵偿债务。[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电子街B-08-09号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建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建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