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宁益民诉丁雪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宁益民;丁雪珍;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陈月萍;宁夏琴;祁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益民,*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雪珍,*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陈月萍,*生,汉族,住***。原审第三人宁夏琴,*生,汉族,住*。原审第三人祁青,*生,汉族,住*。上诉人宁益民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益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益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益民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00元,由上诉人宁益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方代理审判员 孙飞代理审判员 毛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