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宏申请执行张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张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男,汉族,辽宁海城人。委托代理人赵瑞芳,女,汉族,辽宁海城人,系申请执行人刘宏的母亲。被执行人张保生,男,汉族,河北海兴人。本院受理刘宏申请执行张保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淼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