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志军、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邓志军,杜文武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军。被告杜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军、杜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方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昌新人民陪审员 郭建明人民陪审员 罗 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