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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会仙与李育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杨会仙。被执行人李育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09)施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育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育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会仙每月支付1400元,直至借款本息合计20000元付清为止,但被执行人李育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育汉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和信用社账户2500013266******的存款20000元,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每月划拨存款1400元,2016年4月划拨存款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