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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立飞诉被告白雪、王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飞,白雪,王应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高立飞,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白雪,女,30岁许,汉族。被告王应成,男,52岁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飞诉被告白雪、王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飞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高立飞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