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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与柯西文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柯西文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03号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4019-1。代表人陈维立,总经理。被告柯西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柯西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柯西文所有的一辆龙工牌铲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竹山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属被告柯西文所有的一辆龙工牌铲车予以扣押。二、被告柯西文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告柯西文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但因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内,被告柯西文不得毁损、变卖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登华审判员  邵忠明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萌萌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