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何华锋与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锋,徐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52号原告:何华锋。被告:徐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锋诉被告徐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华锋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