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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平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