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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062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王宁,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6日作出汝国土监决字(2014)第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王宁罚款168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建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