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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侯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人代表人莫沂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志健,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5214133,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福州嘉顺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睿晟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闽侯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闽侯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美芳审判员  陈 凯审判员  江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毓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