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二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传发,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发,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兴兵,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东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传发与被上诉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传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上诉人王传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敬荣审判员 陶继航审判员 史克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