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84号原告:汪某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胡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