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同才与刘城、于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才,刘城,于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张同才,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城,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于洁,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才与被告刘城、于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城、于洁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审 判 员 张宝存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