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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高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53号委托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山,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番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高山已外出务工多年,无法取得联系,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本院认为: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高山已外出务工多年,无法取得联系,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7)番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部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继厚审 判 员  赵明健代理审判员  郑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德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