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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4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善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386号原告张宝善,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跃峰、王素阁,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负责人郭彦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祥波,该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善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善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