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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860号原告相某,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廉洁,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